中国国际商会娄底商会驻外代表处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国际商会娄底商会驻外代表处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国际商会娄底商会驻外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商会娄底商会秉承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设立的驻外联络机构,共同遵守以下条例。
一、拥护《中国国际商会娄底商会章程》,以中国国际商会娄底商会(以下简称娄底国际商会)驻所在国家或地区代表处名义开展工作。
二、驻外代表处日常工作独立,对自己的工作内容、财务等负责,安排专人与娄底国际商会保持密切联系,严格遵守娄底国际商会本部的统一工作联络机制。
三、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在不违背当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供所在区域的经贸、法律、文化等信息资源,投资商务旅游项目资源,积极促成合作意向。
四、负责邀请组织投资、商务、旅游考察团进行交流,寻求优劣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按要求组织、参与所在区域相关外经贸活动。娄底国际商会为此提供应有的保障和支持。
五、为经娄底国际商会本部联系和介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驻在国和地区的各种合法的帮助便利。
六、驻外代表处应遵守驻在国和地区的法律和习俗,不得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责任自负。
七、特殊情况下积极响应娄底国际商会的号召,组织驻在国和地区企业、个人积极参与。
八、驻外代表处工作从正式授牌或首席代表书面授权开始,期限5年。
九、娄底国际商会每年根据驻外代表处工作实绩,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工作补贴,并按相关文件支持落实。
十、本工作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娄底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商会娄底商会
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