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娄底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进行理事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市贸促会批准。理事会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娄底国际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改娄底国际商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娄底国际商会理事;
(五)讨论、决定其他的重要事宜。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一)娄底国际商会章程的批准和修订;
(二)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娄底国际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40 名左右的理事组成,其中副会长18 名,理事22 名,副会长理事单位人选必须考虑全民、民营、三资企业等方面代表性。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每次会议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由娄底国际商会会长主持。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聘请娄底国际商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四)选举和罢免娄底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审查、批准会员入会,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十)指导和协调县市区和行业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七、八、十、十一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会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长联席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成员通过。决定会员的除名,必须经出席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通过。
第八条 娄底国际商会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若干名。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2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九条 会长是娄底国际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娄底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长联席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缺席时,由一名专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娄底国际商会设秘书长,秘书处与娄底贸促会综合部合署办公,负责娄底国际商会日常工作。